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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专职联络员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宝安区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监察机关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减少或者避免扯皮推诿,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顺利运行,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必须设立专职联络员一名,专职联络员应当由办公室或者综合机构的正式在编干部兼任。
   
第三条  各审批部门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管理员为专职联络员的辅助岗位,协助专职联络员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专职联络员因休假、外出等原因不在岗位,或者因交流调整以致岗位空缺,新的专职联络员未确定前,系统(网络)管理员应当代为履行专职联络员工作职责。无系统(网络)管理员的审批部门,应另行安排辅助岗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专职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系统和应用软件的操作基础;
(二)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所有功能;
(四)熟悉本部门审批业务和人员情况。
   
第五条  专职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登陆政务电子监察系统,了解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情况。若发现有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情况,应及时提醒有关业务人员。发现有技术故障的,应及时联系技术人员予以排除。
(二)登陆政务电子监察系统,查看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情况,发现有预警的,应提醒业务承办人当日必须办结;发现有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应向有关科室负责人报告,提醒当日必须办结;发现有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应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提醒尽快办结。
(三)随时掌握本部门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变化调整及其手机号码的变换情况,及时对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确保系统的短信提示准确无误发送至相关人员的移动手机上。
(四)登陆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及时接收区监察局责成本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违规情况的处理通知,以及其他系统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区监察局。
(五)收集本部门审批人员的意见建议,通过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发送至区监察局,由区监察局及时处理和回复。
(六)与政务电子监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系统(网络)管理员或者辅助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系统用户帐号的管理,提供包括开户、修改、暂停、注销等服务,对新增或注销系统用户或修改用户权限,应及时记入系统日志并存档;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业务人员操作使用系统,督促各业务人员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建议系统用户使用长度大于8位字符的安全密码;
(三)监控网络的运行,确保本单位网络与政务电子监察系统连通;
(四)确保用于数据交换的前置机专机专用,不得将前置机用于其它用途或安装与本系统数据交换无关的软件,定期对前置机进行查毒、除尘及其他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专职联络员、系统(网络)管理员和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不可代替业务人员随意修改业务数据,对由于私自修改数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区监察局不定期对专职联络员、系统(网络)管理员和辅助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专职联络员的奖惩由各审批部门负责,区监察局可根据审批部门配合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建议对专职联络员进行奖惩。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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