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系统介绍  监察动态  各地视窗  绩效考核  政策法规  审批投诉  在线调查
 


关于印发《宝安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宝安区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3日

 

区直各审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我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宝安区政务电子监察暂行办法》(深宝府[2007]94号),制定了《宝安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监察局联系。
   
联系人:陈香川,联系电话:29998013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  电子监察  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3

                                        (共印25份)


 

宝安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保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子系统的规范运作,根据《宝安区政务电子监察暂行办法》(深宝府[2007]9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的审批、登记和备案。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和数目以区政府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停止实施应及时通知区监察局备案,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本部门的审批业务系统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开发数据接口交换有关行政审批监察数据至政务电子监察系统。

第四条 无审批业务系统的部门应通过宝安区通用审批系统配置审批业务,本部门所有审批业务必须在通用审批系统流转办理。

第五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明确专职联络员和系统管理员,并要求按《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专职联络员工作制度》(深宝监[2007]2号)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 交换到政务电子监察系统的审批数据必须实时、完整、真实和准确。对审批数据漏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的,按照黄色纠错信号的追究方式处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子系统全程监督每项行政审批业务包括受理、承办、补交告知、补交受理、审核、批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情况。

第八条 审批受理人员在受理审批业务时,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给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查询和投诉。

不受理的必须注明不受理原因,录入审批系统并打印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在回执中注明缺少哪些材料或者哪些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第九条 受理后在实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可以补交告知,审批时限停止计算,但必须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得以补交告知为名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申请人补交资料齐全后应立即进行补交受理。

第十条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监察时限中止,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和专家评审完毕后监察时限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经过审核、批准环节,工作人员作办结处理时必须如实录入证照信息,时限监察以办结时间为计时终点。

第十二条 发生预警、黄色和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按照《宝安区政务电子监察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存在行政过错的,按照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划分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委托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作为义务的,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  以上所称的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工作,由区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各行政审批部门各负其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一般由各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包括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应及时向监察局反馈处理结果。区监察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对行政首长进行组织处理或者对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直接由区监察局负责,包括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对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查完毕。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监察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责任调查和处理的其他事项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每月进行一次,主要对行政审批业务量、提前办结率、提前办结幅度、审批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和廉洁行政情况等作出综合评价。当月无审批业务的,绩效测评为无分数。(绩效测评目录和方法见附件一)每月绩效测评得分和排名以及审批业务量、提前办结率等单项排名在宝安日报、宝安电子监察资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条  公众可以通过审批机关和监察机关公布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目录;

2、行政审批绩效测评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一: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目录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及理由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10)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5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5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审批网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5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2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2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5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2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一次扣2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1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5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审批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违反一次扣5

 

 

 

流程

规范(14)

 

 

 

流程

规范(14)

 

1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3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3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3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5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5

 

1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5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

违反一次扣5

 

20、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违反一次扣3

 

21、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5

 

22、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10

 

 

 

 

期限

合法(14)

 

 

 

 

 

 

2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5

 

24、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5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

违反一次扣5

 

2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