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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宝安区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4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众知情权,提前实现市政府提出的政务信息100%可在网上查询的总体目标,我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宝安区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必须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登陆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录入公开内容的对应网址,积极配合做好电子监察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监察局联系。
    联系人:陈香川,电话:29998013。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务公开  检查测评  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局办公室        2007年9月4日印发

                                   (共印60份)


第一条 为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各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推动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众知情权,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网上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上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各行政机关以及授权组织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便民资料、电子显示屏等形式的政务公开活动不列入本实施细则检查测评范围。

第三条 开展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原则;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七)教育与惩诫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区监察局通过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区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测评,并加强与区其它政务公开监督部门配合与协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授权组织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授权组织应当按照宝安区政务公开检查测评目录的要求,及时将公开内容对应网页地址录入政务电子监察系统。未录入对应网页地址的,视为该内容未在互联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得分和排名情况每季度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电子监察资讯网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信息是否全面完整公开;

(二)政务信息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公开;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准确、真实;

(四)是否以便利的方式让群众知悉;

(五)接收处理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以及特色功能、栏目的情况。

第九条 政务公开检查测评实行量化考核,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容完整性、内容真实性、公开及时性、公开便民性、责任追究采取扣分制。特色功能和栏目采取加分制。

第十条 网上政务公开采用以下方式检查测评:

(一)比对检查。通过政务电子监察系统与各行政机关网站联接,查看网页信息并与应公开内容进行比对,逐一检查评分。对内容完整性的监督检查采用此方式。

(二)例行抽查。每季度选定部分公开事项进行抽查,对不真实、不及时的政务信息予以扣分。对内容真实性、公开及时性、公开便民性的监督检查采用此方式。

(三)主动检查。对特色功能和栏目主动挖掘,予以加分。

(四)收集信息。通过网络、信件、传真等方式,接收依申请涉及政务公开的有效投诉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对政务公开不力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检查测评过程中发现网上政务公开违规行为,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短信预警。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检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系统自动生成监察建议书,发至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一)已发出短信预警,1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纠正的;

(二)每季度的检查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三)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出现有效投诉的。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的内容进行跟踪监督落实。对预警内容未及时整改或者对有效投诉未及时处理的,监察机关将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单位的专职人员和主管领导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宝安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目录

      2、网上政务公开评分操作说明

      3、预警短信内容

      4、监察建议书

 

 

 

 

 

 


附件一:

(2007年9月17日根据有关单位意见作出修改,以此版本为准)

对象

类别

序号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部门

分值

完整性(75分)

机构职能

1

应公开本部门主要负责人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各单位

2

2

应公开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

2

3

应公开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2

4

应公开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职责权限

5

5

应公开本部门办公地点

2

6

应公开本部门联系方式

2

规章文件

7

应公开与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各单位

10

行政行为

8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

审批部门

2

9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的申请条件

2

10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的程序

2

11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的期限

2

12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的办理结果

2

13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收费项目的标准及其依据

2

14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

15

应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

2

16

应公开许可、审批、登记、备案的投诉和行政救济途径、处理办法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九项

2

17

应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处罚依据、种类和标准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

5

18

应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处理程序、期限和结果

5

19

应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九项

2

20

应公开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的处罚依据、种类和标准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各街道办

各街道办

5

21

应公开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的处理程序、期限和结果

5

22

应公开街道综合执法事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九项

2

23

应公开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执法部门、

各街道办

2

24

应公开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3

便民服务

25

应公开行政部门日常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的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办事结果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各单位

5

26

应公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项

1

27

应公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地址

1

28

应公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联系电话、传真

1

29

应公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办公时间

1

30

应公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1

31

应公开披露重大突发事件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八项

应急指挥

中心

3

32

应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3

行政决策

33

应公开经批准实施的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发改局

3

34

应公开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八项

规划分局

3

35

应公开经本区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发改局

3

36

应公开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3

37

应公开经本区人大通过的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

38

应公开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3

39

应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与改造情况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水务局

3

40

应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气管网的建设与改造情况

燃气集团

3

41

应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情况

供电集团

3

42

应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设施的投资、建设情况

水务局

3

43

应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的投资、建设情况

环保局

3

44

应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程的投资、建设情况

城管局

3

45

应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工程的投资、建设情况

3

46

应公开客货运场站、公交设施、港口码头、物流设施等城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交通局

3

47

应公开公路、桥梁、隧道等城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

公路局

3

48

应公开新安街道的市政道路建设情况

城管局

3

49

应公开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情况

工务局

3

50

应公开本街道范围内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情况

各街道办

3

51

应公开本区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情况

民政局

3

52

应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财政局

3

53

应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决算

3

54

应公开政府本级财政执行情况

3

55

应公开区国土基金年度收支平衡计划及执行情况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

3

56

应公开公益彩票基金(福彩、体彩)的收支情况

3

57

应公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3

58

应公开社保基金的征集使用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

3

59

应公开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

住宅局

3

60

应公开区属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五项

企改办

3

61

应公开经市政府批准发文后的土地供应计划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

 

 

国房分局

 

国房分局

3

62

应公开本区土地出让结果

3

63

应公开本区土地招拍挂信息

2

64

应公开本区房地产市场情况

2

65

应公开本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情况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五项

2

66

应公开本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2

67

应公开本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

2

68

应公开社会捐赠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十七项

民政局

3

69

应公开街道本级财政的预算和决算及执行情况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各街道办

3

70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供水管网的建设与改造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3

71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

3

72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供气管网的建设与改造

3

73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城市防洪设施投资建设情况

3

74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垃圾处理工程投资建设情况

3

75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城市交通工程投资建设情况

3

76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城市绿化工程投资建设情况

3

77

应公开本街道区域内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情况

3

78

应公开本街道所有款项(包括债权债务、扶持捐赠、救灾救济等)的收支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5]281号)

3

79

应公开街道企业(含集体控股企业)的经营、承包、土地租赁承包及其变更情况

3

80

应公开本街道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工农业建设用地中土地收益开支情况

3

工作动态

81

应公开各部门(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白皮书)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关于实施宝安区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的意见》

 

同上

 

 

各街道办、各部门

 

同上

2

82

应公开部门(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白皮书)的工作进展情况

5

83

应公开部门(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白皮书)的任务完成情况

5

84

应公开各部门(街道)所负责的民心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简介

2

85

应公开民心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5

86

应公开民心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

5

招标

采购

87

应公开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各街道办、采购中心

2

88

应公开资格预审信息

2

89

应公开公开招标信息公告

2

90

应公开中标信息公告

2

91

应公开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录

2

92

应公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的考核结果

2

93

应公开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咨询专家等违规情况的通报

2

94

应公开投诉处理信息

2

95

应公开招标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各街道办、

建设局(交易中心)

2

96

应公开资格预审结果

2

97

应公开中标信息

2

其他事项

98

应公开经济分析

《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网站管理的通知》(深宝办字[2004]109号)

发改局

3

99

应公开统计公报、统计月报及统计分析

统计局

3

100

应公开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

贸工局

3

101

应公开社会治安情况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公安分局

3

102

应公开交通管制情况

交警大队

3

103

应公开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广东条例》第七条第七项

国税、地税局

3

104

应公开省市一级学校的学位分布情况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项

教育局

2

105

应公开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项

2

106

应公开中考、高考准考证号码和考试成绩的查询方式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项

2

107

应公开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

劳动局

2

108

应公开宝安区产业导向目录

《宝安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贸工局

2

109

应公开审计结果的公告

《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目录》

审计局

2

110

应公开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宝安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

住宅局

2

真实性(5分)

 

111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广东条例》

各单位

2

112

对要求解释、更正有异议的内容,不及时解释或更正的

2

113

要求公开事项内容不全面的

2

及时性(5分)

 

114

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公开内容的

《广东条例》

各单位

2

115

不在规定期限内更新公开内容的

2

116

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及时公布并说明的

2

便民性(5分)

 

117

未开设政务公开专栏且未摆放在醒目位置的

《政务公开意见》

各单位

2

118

未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含事项、期限和形式)

《广东条例》

2

119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无人接听的

2

120

未在网站或办事场所设置信箱受理政务公开申请的

2

121

对公众申请未在10个工作日反馈和答复的

2

122

提供政务信息收取费用的

2

责任追究(10分)

 

123

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广东条例》

各单位

5

124

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

5

125

部门政务公开被公众投诉,调查属实,受到组织处理的

5

126

部门政务公开被公众投诉,调查属实,受到行政处分的

10

 

加分项目(10分)

 

127

设置网上政务信息查询搜索功能的

 

 

《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

 

《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

 

 

各单位

 

 

各单位

 

2

128

设置网上咨询解答功能的

2

129

设置网上调查功能的

2

130

实现网上信访功能的

2

131

实现行政许可、审批网上申请的

2

132

实现网上许可、审批的

2

133

实现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网上查询的

2

 

 

 

附注:一、单位分类解释
1、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含驻区单位)
2、区各部门(含驻区单位)=审批部门+非审批部门
3、各街道办事处包括: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石岩、观澜、大浪、龙华、民治
4、审批部门包括: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旅游局)、教育局、科技局(信息化办、知识产权局、科协)、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人事局(编办)、劳动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海洋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环保局、统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物价)分局、社保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消防大队、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5、非审批部门:区府办、监察局、司法局、审计局、应急指挥中心、公路局、住宅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体育局(体育总会)、职业能力开发局、地税第四稽查局、城中村(旧村)改造办、高新办、建筑工务局、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文产办、城市轨道办、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投资联办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台湾事务办公室
6、执法部门包括:贸易工业局(旅游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公路局、住宅局(公共物业管理局)、出租屋管理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地税第四稽查局、工商(物价)分局、社保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二、公开依据解释

1、《政务公开意见》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印发)
2、《广东条例》指《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7月29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3、《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深发[2006]16号,2006年8月5日印发)
4、《宝安办法》指《深圳市宝安区网上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深宝府[2005]50号,2005年6月21日起施行)


 

附件2:

网上政务公开评分操作说明

一、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周期按季度进行,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为检查评分时段。
二、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采用100分制。每部分的具体分值为:内容完整性占75分,内容真实性占5分,公开及时性占5分,公开便民性占5分,责任追究占10分。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未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的,总分一律评为0分。
三、行政机关网上政务公开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网上政务公开量化测评得分=100分-内容完整性扣分-内容真实性扣分-公开及时性扣分-公开便民性扣分-责任追究扣分+特色功能栏目加分
四、由于每个行政机关应公开的内容不同,履行公开义务存在差异,所以内容完整性扣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容完整性扣分=按照检查测评目录分值的实际扣分÷该机关应公开事项分值的总和×内容完整性所占总分值即75。
    例如:某单位按照检查测评目录,在内容完整性一栏扣分10分,而该单位在内容完整性一栏中应公开事项分值的总和为60分,则该单位内容完整性扣分为:10÷60×75=12.5分
五、在对内容真实性检查中,发现不准确、不真实的,一项内容扣2分,扣完5分为止。
六、在公开及时性和公开便民性检查中,发现不及时公开、更新内容的,以及不方便群众查看网页的,发现一项扣2分,扣完5分为止。
七、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涉及政务公开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行为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较轻的扣1分,较重的扣2分。
八、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涉及政务公开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行为构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受到组织处理的,扣5分;受到行政处分的,扣10分。
九、网上政务公开检查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 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附件3:

预警短信内容

XX局(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公开《检查测评目录》中第XX项、第XX项、第XX项……等内容,请在15个工作日予以纠正,并及时将以上内容在单位网站上公开。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监 察 局

监察建议书

                                                                         [20  ]深宝监建  号

 

关于XXXXXX的建议

 

XXXX:
第一部分:导语。
第二部分:存在问题,或者检查测评不合格原因。
第三部分:建议内容。
第四部分:结束语。

(附注)
                                                      
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XX XX XX                                    

抄送:XXXXX                                                        

宝安区监察局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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